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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物业管理的不妥,请帮忙看看。

匿名 | 被浏览 139 2021-08-20
因为下水道的问题,遇到大雨或是清理楼顶的生活用水的时候,排水来不及,之前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水流不及,往阳台的下水道一直涌上来,导致家里3次浸水手掌高,家里的家私木地板泡坏了,家里环境不好,这样一弄家里不堪入目。现在同物业管理协商,一直不肯赔偿。我不知有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感谢你能给我建议

我来帮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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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回答

  • 匿名 最佳答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发的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企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义务。物业管理的用房的产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属于业主,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属于用房的建设单位:读者咨询中称,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说物业管理用房属原建筑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其占据着该用房更没道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第39条还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即便签有合同并约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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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2021-08-20 06:20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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